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
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中谷物流”)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谷物流履行持续
督导职责,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与中谷物流签订保荐协议,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中谷物流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业务情况,对中谷物流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经核查中谷物流相关资料,2022 年度中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谷物流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诺等事项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谷物流及其董事、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成员对中谷物流的内控管理制度的设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中谷物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流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与规则等 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保荐机构督促中谷物流严格执行信息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详见“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露审阅的情况”
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
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保荐机构对中谷物流的信息披露文件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
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的情况,详见“二、对上市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中谷物流及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承诺进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行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中谷物流及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中谷物流未
发生该等情况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中谷物流未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发生该等情况
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
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
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中谷物流未
发生该等情况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
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
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
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
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预案是否一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核查,并出具了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中谷物流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
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中谷物流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中谷物流不存在《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龙 海 赵 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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