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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加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快天津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停车难”问题。
根据《通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利用自有划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停车设施,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对于新建独立占地、经营性的公共停车设施用地,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由区人民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通知》要求,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与出让期限之和不超过20年。出让底价根据停车设施用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土地市场情况等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收益不低于出让底价的1.5%;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土地出让收益不低于地表出让底价的0.75%。
《通知》明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新建社会停车设施用地可配建面积不超过20%用地面积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附属商业部分不收取土地价款,不得单独转让;充分利用新建建筑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设施,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符合规划的,可不计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通知》鼓励,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区人民政府与企业合作,打包将本辖区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存量土地以协议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用于停车设施建设。完成供地的停车设施用地,可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依当事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短期无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可根据《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临时利用方式建设停车设施,如政府有开发需求,应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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